九届五次第95008号 王伟东
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建议
随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下一代教育的日益重视,为了让自己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家长们的热切需求造就了市场上校外培训机构的红火,但这些机构的资质、安全和教学质量也日渐引起社会关注和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大部分校外培训机构难以监管
按照法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持营业执照的机构须到教育部门领取办学许可证才能办学(执照标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举办者往往基于不受管控的考虑,不主动申领办学许可证。在巨大的家长市场需求的利诱下,校外培训机构长期以来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二)责任主体的缺位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承担对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当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涉及主体登记、人员安置、场地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时,需要会同工商、人社、民政等各部门联合调查及行动,而目前我区未能形成稳定的决策及执行机制,将难以有效协调、开展后续的管理工作。
(三)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信息化管理不到位
民办培训机构是否有证办学、教师资质、场地安全以及教学质量对家长而言都是最最关注的问题,但目前无法公开查证。
(四)对违规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处罚力度不够
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办学的行为,处罚方式有: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处分;承担赔偿责任等。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对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行政部门采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罚款等的方式。可见,从国家法律惩罚措施上,相较于其他违法行为(比如环保违法,一经查处罚款可能上百万),校外培训机构无证办学的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对某些以此谋利且毫无社会责任心的商人产生震慑效力。
二、几点建议
校外培训机构如此受到青睐,从根源上找原因,不外乎如下几个方面:学校日常无差异化教学,“开小灶”视为有益补充;老师不满足于校内工作所得的酬劳,渴望自诱导学生校外辅导得到更多收益;校外培训家长自身知识不足以自行辅导;家长认为孩子有全面发展的需要,各种兴趣班应运而生,很好地契合了家长的需求。可见,校外培训市场是长期存在且具有相当发展空间的,但市场管理无序,将直接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的发生。为此建议: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及职责
一是区政府要科学确定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类与规划,统筹我区的校外培训服务资源,加强对校外培训服务的统筹与监督。二是教育局作为校外培训服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责及时制定校外培训服务的政策,对校外培训机构服务的准入、教学质量、服务评级及淘汰等进行指导及组织专家评估,对校外培训机构与正规学校之间的关联行为进行监。三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卫生、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校外培训机构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明确设立条件及服务要求
由于培训机构在我区的市场非常庞大,既有技能培训、商业培训,也有中小学生的校外辅导培训,更有提供对未达入学年龄的幼儿早教、托管服务等。如果对此不作明确分类,将无法制定针对性的设立条件与具体要求,而广泛适用统一标准则也会导致有失偏颇。因此,建议对“校外培训机构”赋予更明确的范围及定义,其中包括校外培训机构的类型(幼儿托管、学科辅导、兴趣培养、其他等)、不同类型机构的设置标准、培训业务管理、日常年检年报、监督与责任等的常态治理系统内容。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出台地方性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三)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开、共享平台
建议教育局及其他职能部门信息数据进行整合,统一到政府官方网站设立专题子网站运营。其中包括:国家、省及市、区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同类型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具体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办学资质等基本信息,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及变更动态;校外培训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黑白名单制度等等。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在各镇区均衡发展,合理配置。
(四)引导家长信任校园教育及家庭教育
鼓励学校教育从普及化的基础教育向个性化、多样化的素质教育转变,鼓励学校提供校园内的课后服务,支持学校开展学生兴趣培养、能力开发等课外活动,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缓解家长和学生对课外培训机构的依赖。坚决取缔中小学各种不遵守教学计划、在职教师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课外辅导等行为。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社区、校园、一般公众场所及官方媒体的渠道,让家长了解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合法资质、办学条件及要求,违法违规机构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等,引导家长通过政府网站甄选具有一定教学规模与师资力量的机构,并公布机构不符合资质的投诉、举报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