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唐山市路南区委员会
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协和省、市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在我区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推进区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路南区委员会在中共路南区委的领导下,按照政协章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第三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区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促进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推动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挥自身优势,协调社会各方面关系,促进相互沟通和理解,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第四条 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服从服务于全区工作大局;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地开展工作;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配合和联系,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二章 政治协商
第五条 政治协商是指对我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区委全委会工作报告、区政府工作报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二)财政预算和调整预算。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五)重大建设项目。
(六)社会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事关广大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七)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八)党委提出的重要人事安排意见。
(九)乡镇行政区划的变动。
(十)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和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十一)其它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政治协商的形式与程序: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中共路南区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要把对以上内容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积极主动开展政治协商,并坚持“三在前”、“三在先”原则(即坚持重大决策主动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先协商后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及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制定地方重大政策法规先协商后通过),确保政治协商有序规范运行。
(一)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包括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根据需要召开的专题协商座谈会。
(二)区委、区政府、区纪委适时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并就委员关心的问题进行说明,或就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听取意见。
(三)区政府的常务会应邀请区政协一名副主席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全区性工作会议,应邀请区政协一名副主席和专委会主任列席。
(四)区政协各专委会与区级对口部门应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区级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应邀请区政协有关专委会负责人参加,区政协各专委会组织委员对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应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就调研中提出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研究。
(五)凡提交区政协及其专委会协商的有关事宜,应在正式讨论决定或审议前10至15个工作日送区政协,区政协接到通知后,应认真组织讨论,并将提出的意见建议书面进行反馈。
(六)区政协各种协商会议所形成的协商结果,应以报告、建议案、送阅件、提案等形式送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并加强与党政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和跟踪问效。
(七)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广集民智,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高度,认真研究处理区政协的各类协商成果,并在一个月内正式行文向区政协反馈落实办理情况。区政协可定期与区政府召开专题协商会议,推动各类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
第三章 民主监督
第八条 民主监督是指对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我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第九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制定的重要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事关广大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的处理和解决情况。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勤政廉政、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七)建议案、提案和重要社情民意的办理情况。
(八)区政协各参加单位遵守政协章程及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九)其它需要监督的问题。
第十条 民主监督的形式及程序:
(一)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案;各专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委员通过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它形式提出的批评;民主评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
(二)区政协委员应列席区人代会,听取有关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三)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座谈会、专委会会议以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座谈会,应邀参会的相关部门领导要按时到会。各种会议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和组织委员调查视察形成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方面要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将结果以正式文件向区政协作出答复或反馈。
(四)党政部门组织的重要工作的调查、检查活动,应吸收政协委员参与。
(五)经区政协推荐后,党政有关部门可在政协委员中聘请监督员、行风评议员,参与检查、监督、评议活动。受聘的政协委员要切实履行好职责。
(六)区政协在职责范围内,可以组织对区级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视察评议,开展对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或对某方面有突出影响的重要事项、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视察评议。通过视察评议提出的民主监督意见和建议,被评议部门及被评议的个人应在一个月内对改进落实情况向区政协作出书面反馈。
第四章 参政议政
第十一条 参政议政是指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对外交流活动,对具有突出影响的重要事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经过讨论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宽和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除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规定的内容和形式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完成的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积极参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邀请区政协参加的重要活动和工作,在参与中搞好参政议政;通过适应政协自身特点的各种活动和工作形式,广开言路,广集民智,充分发挥委员和各界人士的作用,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参政议政的程序:
(一)围绕党政中心工作,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政协自身优势和特点,区政协主席会议年初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参政议政工作的重点,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报区委批转。
(二)区政协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围绕确定的年度参政议政工作重点,分解细化课题,组织政协委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所联系群众的意见,以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提案等途径认真负责地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采纳政协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的重要意见建议。凡区政协报送的调研报告、社情民意等,经区委领导批转的,区政府要认真研究,细化分解,逐项落实到相关部门予以办理落实。并在三个月内向区政协书面反馈办理结果。区委督查室、区政府办公室要定期督查,区政协也可在适当时间进行视察评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区政协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中,要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区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的联系交流,开展活动要尽可能吸收各民主党派、区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的有关成员参加,也可同有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联合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区政协组织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大活动,区级各新闻单位应给予宣传报道。
第十六条 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调查、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委员所在单位应视同本职工作,支持他们参加,保证活动时间,提供相应保障。委员可依据政协章程规定在各种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批评和不同意见的委员进行排斥和打击报复。对于委员的举报和提出的批评意见,有关部门领导要认真处理,及时答复,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区政协机关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更好地为委员履行职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