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是指政府与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合作向我区“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拟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中小企业群体。“企业助保金”是指由“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政府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二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我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三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
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以下简称“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区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为货币资金,先期提供资金1000万元,作为助保金池铺底资金。
第五条 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3%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该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扩大助保金的规模。
第六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其中“企业助保金”由合作银行代收。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七条 助保金使用
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合作银行书面通知贷款企业做好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准备,同时书面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即将到期贷款相关情况。
当企业贷款逾期时,合作银行启动代偿程序,用企业交纳的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各按照50%的比例分担。
第九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
成立路南区“助保贷”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农经局、国土局、住建局、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单位组成。“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主任由区财政局局长担任。
(一) “助保贷”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拟定与建设银行助保金合作协议;
负责助保贷业务组织、指导和管理;
与建设银行助保贷业务运营相关事项的协商;
确立成员单位组成;
制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审核;
政府风险补偿金申请拨付。
(二) “助保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日常业务运营;
主办助保贷业务具体事项;
协调助保金管理委员会及成员单位与建设银行的对接;
组建目标客户库;
企业入池认定;
企业风险补偿备案认定;
核算政府风险补偿金;
核算企业助保金;
风险代偿审核;
贷后管理;
债务追讨;
助保金运营汇报;
增拨风险补偿申请;
其他有关助保贷业务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路南区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本区中小企业助保贷“目标客户库”名录客户,“目标客户库”企业可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双方各自推荐,经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潜在目标客户;
(二)借款人应满足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采用评分卡评分分数达到60分(含)以上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三)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客户在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且承诺结算占比不低于贷款占比,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七)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
除“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
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对“助保贷”贷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
合作银行发放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总额不高于政府风险补偿金的10倍。
单个中小企业及其关联方助保金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500万元(含)以下;区内优秀中小企业,在满足合作银行信贷条件的前提下,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
对政府确定的“中小企业池”中企业发放的助保金贷款利率按合作银行定价政策执行,原则上不高于其他信贷业务品种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30%。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
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等方式。
第五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七条 签订助保贷合作协议
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八条 客户筛选
贷款客户从“目标客户库”名录中筛选。
名录企业可由助保金管理机构或合作银行推荐,合作银行推荐时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中小企业“助保贷”客户推荐表》。推荐客户须先经路南区工信局、商务局、农经局进行初审,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审核后纳入“目标客户库”。
第十九条 受理准入
合作银行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资料、《中国建设银行“助保贷”业务申请表》等,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
合作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审批,并根据审批结论,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终审
助保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确认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池”,列入助保贷政府风险补偿范围。并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
第二十二条 缴纳助保金
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书面通知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企业助保金”交存至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上。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
在企业缴足“企业助保金”后,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
合作银行信贷执行人员应对贷款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手续完备,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 助保金代偿
在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助保金管理机构必须配合合作银行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贷款企业在贷款到期仍然无法归还贷款时,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10日内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该笔贷款本息。同时向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进行代偿的函》。
第二十七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合作银行于10日内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贷”的函》,提出补偿申请后60日内政府助保贷管理部门批复,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各按照50%比例分担。
第二十八条 债务催偿
自实施助保金代偿之日起,合作银行负责向借款人催偿和按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直至还清银行债权、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部分和“企业助保金”损失部分。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部分后,再补回“企业助保金”损失部分。
第二十九条 助保金返还
助保金返还执行“同年同池、同比例返还”的原则。
“中小企业池”按年单独设立,同一年度发放“助保贷”企业为一个“中小企业池”,缴纳的助保金单独形成当年“助保金池”,仅用于当年中小企业池内所有企业贷款本息的担保及代偿。
发生代偿时,池内企业均按相同比例代偿。
同一“助保金池” 所有企业贷款全部到期时,由助保金管理机构根据池内所有企业还款情况,剔除企业助保金代偿损失部分,核实企业缴纳助保金的明细账余额。统一返还企业助保金。
借款企业还清上年贷款仍有贷款需求的,因同池企业尚未到期未返还助保金、或代偿同池企业贷款本息的,视同新企业办理,仍需缴纳助保金。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按合作银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助保金贷款损失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