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路南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推进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内容:
第一条 协商决定召开区政协全体会议的时间、日程,协商提出召开区政协全体会议的议程,审议通过区政协全体会议的有关文件。
第二条 协商讨论事关我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听取区政府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协商通过区政协常委会向区委、区政府提交的提案、重要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重要建议案和其他报告。
第四条 协商决定区政协机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五条 协商决定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以及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第六条 协商决定区政协界别设置、委员人选及调整变动。
第七条 协商通过常委会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要点和重要协商议题。
第八条 协商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中其他有关事项。
二、议事程序: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路南区委员会的会务。政协路南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协助主席工作。在政协路南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政协路南区委员会的职权,处理区政协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简称“政协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程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议题的确定,要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应提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便于参会人员事先做好必要准备。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问题,形成决议。坚持求同存异,允许有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
第十四条 常委会进行表决的方式,可采用鼓掌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同意的常委人数超过应到常委半数以上方可通过。会议应决定的若干事项,应逐项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常委会议的集体决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
三、议事制度:
第十七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和常务委员组成。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严格请假制度。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提前向主席请假。
第二十条 政协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列席常委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召开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做好存档备案工作。
本议事规则经政协唐山市路南区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通过后实施,由九届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