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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路南区委员会关于区政协委员履职管理服务办法
发表日期:2017.03.2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220024 【字体:

 

政协路南区委员会

关于区政协委员履职管理服务办法

2017315日政协路南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促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协委员履职责任

第一条  政协委员享有《政协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七)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第二条  政协委员除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模范履行公民义务外,还应根据《政协章程》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五大发展理念以及习近平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和统一,积极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并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按时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积极参加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密切联系本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积极撰写提案与社情民意,每年至少参与提出有质量有价值的提案、社情民意各1件;

(五)发挥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党和国家法律政策的宣传员、依法行政的监督员、民事纠纷的调解员和为民办事的服务员,自觉主动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二、政协委员的履职考核

第三条  建立政协委员履职电子档案。各专委会建立本委委员履职记录,政协办公室统一建立全体委员履职记录,对以下主要履职情况进行登记:1委员每年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委会议(活动)等情况;2参加专题调研、专项视察、专题协商情况;3递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担任特约监督员履职情况;4参与政协、专委会和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委员履职记录作为委员表彰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建立政协委员活动考勤。委员应积极按时参加区政协及各专委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因故不能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要向主席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因故不能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或专委会活动的,要向相关副主席提前履行请假手续。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负责建立委员活动考勤表,年终纳入委员履职记录。

第五条  把委员述职纳入考核目标。年终常委会组织常委进行会议述职,全体委员书面述职实现全覆盖。

第六条  建立政协委员惩处诫勉机制。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副主席对其进行约谈:1未经请假全程缺席区政协全体会议;2一年内未参加政协和专委会活动;3从未以任何形式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专委会向区政协主席会议递交,并由区政协常委会议批准辞去委员职务:1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离开本行政区域、本岗位、本界别,不能正常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2已办理退休手续,不能按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或活动;3因单位驻外、工作外派、身体健康等原因长期无法履行委员职责。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辞去其委员资格:1不履行委员职责作用,届内两次未经请假全程缺席区政协全体会议,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或活动的;2在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或召开的各种会议中,不按时参加或无故早退的委员;3经约谈仍经常不参加政协和专委会活动。委员诫勉辞退手续,由所在专门委员会负责提出意见,报区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定批准后,由区政协办公室发文,向全体委员和委员所在单位通报。

第七条  建立激励表彰机制。每年征集一次委员风采录,届末开展评选优秀政协委员活动;坚持按年度评选优秀提案,并在政协工作概览中选登。

第八条  优秀政协委员评选条件:热爱政协工作,积极参加学习,能够提交高质量的理论文章;每年至少提交2件以上提案;至少反映1条以上社情民意信息;热爱公益事业,本职工作出色,社会反响良好。

第九条  优秀提案选登条件:要反映大事,围绕区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建议具体,做到观点鲜明,重点突出,切合实际,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要效果明显,对长远规划、党政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推动作用,被承办单位采纳实施后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政协委员履职服务

第十条  创建服务型政协机关。政协机关要着力提高机关干部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素质,将创建学习型机关贯穿于履行职能的全过程,完善为委员履职服务的各项工作制度,以高质量的服务为委员履职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为政协委员学习搞好服务。通过各种会议、专题报告、知识讲座、情况通报、交流研讨、参观考察、政协网站、《路南政协》等多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新形势、掌握新情况、开阔新视野。引导委员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政协章程、政协各项制度的理解和贯彻,提高委员政治理论素质。

第十二条  为政协委员活动搞好服务。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要做到从实际出发精心组织,为委员开展活动提供全方位的协调服务。要加强与委员的联系,坚持“三日五制”、走访约谈委员制度,积极帮助委员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三条  为政协委员知情参政搞好服务。积极搭建委员与各有关方面联系平台,通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例会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微信平台、专用信箱等信息平台,为委员知情参政创造有力条件。

第十四条  为落实委员履职成果搞好服务。建立和完善委员履职成果有效利用机制,对委员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反映的社情民意等重要履职成果,以《协商议政专报》、《情况反映》、《今日路南》等方式及时报送,对党政做出批示的协商建议进行跟踪反馈。

四、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区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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