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非公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
调 查 报 告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为强制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劳动者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非公企业作为区域《社会保险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既是重点、难点,也是焦点。为了解我区社会保险法在非公企业的执行情况,最近,区政协组织部分委员就我区非公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相关部门情况汇报,先后深入化学厂、银泰百货等企业,召开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座谈会,详细了解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非公企业社会保险现状
非公企业社会保险共五个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目前,市内五区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由市人社局直接管理,所以我区的非公企业社会保险只涵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个险种。缴费比例分别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8%(单位负担20%,职工个人负担8%);失业保险原来为3%(单位负担2%,职工个人负担1%),国务院规定从2015年3月起降低到2%,单位和个人负担的比例由各省确定,目前我省还没有出台相应政策;工伤保险根据企业的行业类别确定分0.5%、1%、2%三个基准费率,全部由单位负担。
2011年,全区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3995.27万元,支付16953.36万元;2012年收入22247.99万元(包含“五七工”、“家属工”、49号文补缴养老保险费5000余万元和我区财政补缴困难企业欠费2300万元),支付23309.68万元;2013年收入21250.82万元(含城中村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5898.9万元),支付26593.51万元。近年来,我区养老保险基金每年支付缺口一亿左右,究其原因在于历史欠账多、原区属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多、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养老保险基金欠缴严重、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等诸多原因,支付缺口部分由市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
截至2014年底,我区非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54995人(在职+退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39959人,基金征缴29630.14万元,支付32733.85万元。工伤保险参保单位715户(含事业单位106户),参保人数21042人,基金征缴586万元,2014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132人,支付437.73万元。失业保险参保641户,参保人数12227人,基金征缴1547.26万元,有1625人每月每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全年支付113.82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认识不到位,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
企业社保法律意识淡薄,消极对待参保。大部分非公企业是国企改制、招商引资进来和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对《社会保险法》知之不多,学习不深,认为职工有的是农民工,有的是城镇居民,能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按时发放工资就很难得了,职工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就算参保,可以不参加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主观上不想遵守《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规范,侵害了职工应享有的社保权。大多数非公企业抱着观望态度,能少则少,能免则免,能拖则拖。有的企业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但仅为骨干人员或亲属员工缴纳。有的企业瞒报职工人数,在职工工资总额上动手脚以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存在着强烈的规避社会保险责任,尽量少缴费和逃费的主观利益驱动,消极参保。
(二)职工参保意识差,没积极主张参保权
非公企业的职工大部分来自农村,年纪较轻,社保意识淡薄,只顾眼前收入没想将来养老。一些年龄偏大的农民工、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4050人员、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虽有参保意识,主张参保权利,但怕被企业以种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瞻前顾后,忍气吞声。有的行业如餐饮娱乐、美容美发、建筑等行业,员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认为难在企业缴满15年社保费,中途断保、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复杂,主观上不积极参保;有的认为缴了养老等社会保险,以后跳槽时麻烦,只要企业按月补点钱,解决目前的生存问题,宁可不参加社会保险;还有的职工对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认识不到位,不愿损失眼前利益,认为工资本来就低,再缴费参保生活都成问题,个人不想缴费,不愿参保。
(三)缴费基数及比例偏高,企业负担较重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不能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13年我省为2127元。各险种用人单位担负比例为29.8%—31.3%(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0.5%—2%、医疗保险6.5%、生育保险0.8%),企业每人每月要担负634元—666元。调研中了解到,我区企业多数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用工数量大,职工工资不高,这些企业普遍反映,缴费基数偏高,企业难以承担。以化学厂为例,该厂在册职工270人,各种保险每月需缴纳30万元左右,在市场低迷、效益不佳的状况下,企业缴纳社保很吃力。对于处于创业起步阶段、发展初步阶段和资本积累阶段的非公企业来讲,负担太重,缴不起。
(四)社会保险执法不力,监察稽核不到位
一是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由于我区社保险种没有“一站式”申办和捆绑打包办理机制,企业申报参保缴费手续复杂,导致个别企业选择性参保。例如:我区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由市医保局直接管理,企业劳资员每月需到区人社局申报养老、失业及工伤保险,到区地税局缴费,还要到市医保局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加之我区10人以下的单位有500多户,最大的非公企业也只有300多人,且绝大部分非公企业劳资员都是兼职,这样不仅增加了劳资员的工作量,也造成有些单位瞒报漏报缴费基数。二是监察稽核不到位。社保工作需人社局、执法大队、地税、工商等多个部门通力合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做到应保尽保。但我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机制和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缺乏强有力的制约办法。区执法大队作为企业参保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不仅要深谙《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要熟悉劳资方面的专业知识,目前绝大部分执法人员不能胜任,致使执法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监察督促和震摄力不大,对不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的企业,保持“民不告官不究”的做法。地税部门社会保险征收稽查机构作用发挥不明显,主动到企业征收稽核社会保险费的少,对企业进行财务税费审计监管不到位,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难以做到全覆盖和基金应收尽收。
(五)社保法宣传不到位,依法参保环境尚未形成
社会保险法及各险种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大,相当一部分职工不了解社会保险的具体政策内容,认识上出现偏差,企业主及管理人员只宣传对企业有益的政策,不宣传对职工有利的政策,全社会依法参保的法制环境和舆论氛围还没形成。还有经济部门的工作人员处理不好维护职工社保权益与培植财源税源的矛盾,认为抓社保扩面征缴会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影响招商引资,影响企业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进一步推进我区社保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共识
要按照“简单、明白、活跃”的要求,提高吸引力、说服力、感召力,针对非公企业、职工群众想了解的政策和参保缴费的疑惑,通过文艺节目、宣传单、板报、人物专访等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并有针对性地上门宣讲政策。在新闻媒体上宣传参保的重要意义、积极作用、正面反面典型事例,曝光一批不为职工参保的企业和执法案例,让社保政策深入人心。要让企业主认识到参保是法律的要求,职工的权利,是发挥职工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促进企业长远发展、规避企业风险的重要保障,从而积极主动参保;让职工认识到参保是解决后顾之忧的长远大事,让更多的职工现身说法,积极争取和维护社保权益,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参保的浓厚氛围。
(二)调整缴费比例,合理确定缴费基数
根据我区企业劳动密集型行业多、员工收入低的实际,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制定切合实际的缴费办法。在用好、用活政策上下功夫,加强分类指导,吸引徘徊在社保门外的企业主动参加社会保险。根据不同参保对象,确定不同的费率水平,享受相应水平的社保待遇。特别要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可程度和承受能力,有选择性地试行“低基数、低费率、低待遇”的制度模式,使费率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政策的吸引力。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参保行为
加强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引导,促使其规范发展。区分不同情况,做好分类指导,不强求企业参保一步到位,可视企业劳动用工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采取由部分参保到全员参保的方式逐步过渡。引导企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险种由一种到多种扩展。对把社保费用作为员工工资发放给职工的企业,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实行强制性参保。
(四)强化基础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一要摸清底数。人社部门要会同工商、地税、统计等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企业用工、效益、参保等情况,为进一步做好社保扩面工作打好基础。二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议由区政府牵头,建立人社、工商、质监、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中的责任,强化注册登记、年检年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参保缴费前置牵制作用。三要强化监督。一方面,要建立专项执法制度,采取巡视检查和举报专查等方法,对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督促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另一方面,人社部门应将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方式进行通报,将企业是否为职工参加社保纳入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借助社会力量强化监督。
(五)创新管理体制,整合社保征收资源
建议区政府积极向上级部门呼吁,学习我省保定、邢台等地五险合一的征收管理体制,整合社保费征收的各项资源,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逐步实行社保费统一申报、统一征收、统一服务,创新征收管理体制,为广大参保对象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