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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家车不得侵占生活小区内的应急出口、通道的提案
发表日期:2012.06.2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1969 【字体:

关于私家车不得侵占生活小区内的应急出口、通道的提案

提案者:刘楠(转市魏文成)

承办单位:(市住建局会办)

情况分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的保有量迅速提升,生活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停车难等一系列问题。路南区大多为老城区,当时不可能考虑到设置足够的停车带,而新建小区也因物业管理不到位出现了私家车乱停乱放等现象,使某些小区的行车道变成了单行道,只能勉强保证小型车辆通过。如遇火灾及急救等事故出现,消防车、救护车等大型急救用车根本无法顺利通过,大大影响了救援速度,人身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建议和解决办法:

加强对生活小区的安全及道路管理,设立更多的安全通道,不得私自占用和违章停车。物业和政府职能部门要随时加大检查力度,对有非法侵占现象的私家车主和管理失职的物业公司均要进行处罚。建立健全生活小区的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在消防通道和其他应急通道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督导整改不安全的隐患,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相对安全、和谐、祥和的人居环境。

B

  唐住建案字(2012)第403号

对政协唐山市第十届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105403号提案的答复

魏文成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私家车不得侵占生活小区应急出口、通道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解决小区业主停车堵塞道路、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做出了明确规定:

1、第五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四)占用、封闭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2、第五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对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应当予以公布。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车位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小区内划定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请求公安交通管理、消防部门予以指导。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4、第七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按照《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于2011年10月2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正在由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讨论。我局将积极做好《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待条例出台后,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以保证小区秩序。

您对我们的办理和答复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中,并用专用“专用信封”寄回,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一二年四月五日

领导签发:张金池

联系人及电话:周璐琦  2830903

抄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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