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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唐山市路南区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2.06.1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1688 【字体:

政协唐山市路南区委员会

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委员履职的使命感、责任感,充分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促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政协委员享有《政协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七)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第二条 政协委员除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模范履行公民义务外,还应根据《政协章程》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和统一,积极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并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按时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积极参加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密切联系本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积极撰写提案与社情民意,每年至少参与提出有质量有价值的提案、社情民意各一件;

    (五)发挥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党和国家法律政策的宣传员、依法行政的监督员、民事纠纷的调解员和为民办事的服务员,自觉主动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第二章    政协委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 建立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履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对区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情况建立考勤、考绩制度。

(一)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二)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相关专委会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三)政协委员提出提案、社情民意的情况,由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考核统计。

第五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政协办公室负责对每位委员履行职责、建功立业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汇总记入委员履职档案,作为对委员奖罚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政协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在其他领域获得奖惩的情况,应及时告知所在的专门委员会,以便对委员履职档案及时作出补充调整。

 

第三章    政协委员的奖励与处罚

第七条 建立激励机制,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政协委员活动,并在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提案、社情民意评比表彰活动,激励政协委员积极履行职责。

第八条 优秀政协委员评选条件

(一)认真开展学习活动。坚持自学为主,积极参加本单位和政协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并能联系实际,积极为区、市政协组织的政协理论研讨会提交较高质量的理论文章;

    (二)积极撰写提案。紧紧围绕区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提交1件以上提案,为推进路南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三)切实反映民意。能联系实际,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反映群众愿望,每年至少提交1件以上的社情民意;

(四)热爱政协工作。切实履行政协委员的义务,积极参加政协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重要活动;

(五)热心公益事业。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方面表现突出;

(六)本职工作出色。立足本职,埋头苦干,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

第九条  政协委员因事、因病无法出席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以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调研、视察、学习、考察等活动,须向政协办公室或相关科室请假并经批准。

第十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政协委员,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履职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劝其辞去政协委员资格。

(一)在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或召开的各种会议中,不按时参加或无故早退的委员,由政协领导对其进行履职谈话;

    (二)委员一年内无故三次不按要求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或活动的,又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的,给予通报批评;届中累计超过五次者,视为自动辞去委员、常委职务。

    第十一条  终止政协委员资格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政协委员辞去委员资格不满两年的,不得推荐为下届区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十三条  政协委员的辞职。

(一)政协委员因调离本区或工作岗位变动失去其原界别代表性的,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经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由政协办公室通知该委员,该委员应向政协主席会议提交书面辞职申请。逾期1个月未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本人同意辞职;

(二)委员辞职须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政协委员辞去委员资格后产生的委员空缺,可按程序进行增补。

第十四条  政协委员被终止委员资格后,应及时报区委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在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委员管理工作列入政协整体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

第十六条  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

第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政协常委,政协常委联系政协委员制度,定期开展走访政协委员活动,倾听政协委员的呼声和建议,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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