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唐山市路南区委员会
主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协路南区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视工作需要,可扩大到相关科长参加。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三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学习贯彻区委决策部署和重大事项,研究部署学习和工作。
(二)审议本届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区委、区政府即将出台的重大决策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本届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议的议程和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文件。
(七)审议本届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重要活动方案和政协机关重要工作安排,审议重点提案和调研、视察报告,审议通过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听取重要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八)审议提交常委会协商通过的区政协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络组组长等人员构成。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十)研究涉及区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区政协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第四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会前由主席、副主席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五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区政协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主要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区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八条 主席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九条 主席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对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重要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意见、决定,由主席、副主席分别负责实施,区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各联络组予以贯彻执行。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区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分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届区政协主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