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委    唐山市政府    唐山市政协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 政协概况 | 政协要闻 | 政协提案 | 政协会议 | 参政议政 | 政务公开 | 委员风采 | 《路南政协》 | 规章制度 | 通知通告
 
  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站内搜索:    
 
栏目分类  
  规章制度
最热内容  
 06.19 政协唐山市路南区委员会机关内…
 06.19 政协唐山市路南区委员会机关部…
 06.19 政协唐山市路南区委员会工作机…
 06.19 政协唐山市路南区委员会主席会…
 06.19 政协唐山市路南区委员会专门委…
 06.19 唐山市路南区政协党组议事规则
 06.19 政协唐山市路南区委员会常务委…
 06.19 政协唐山市路南区委员会委员反…
 06.19 政协唐山市路南区委员会委员履…
 06.19 政协唐山市路南区委员会关于加…
 
政协唐山市路南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表日期:2012.06.1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1374 【字体:

政协唐山市路南区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政协路南区委员会设置七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在分管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专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我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我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由区政协委员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视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特邀委员。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执行政协路南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定;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密切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它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九条  对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他们的联系,采取适当方式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凡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每年区政协全会会议决议精神和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主席会议审议后实行,并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年度和届满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建立例会制度。会议需作记录,根据需要可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视察调研报告、提案等文件,须经委员会或专题调研组讨论,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重要问题报请分管主席审定后,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政协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协助办理相关委员提案。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研讨工作,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前的协商讨论。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其他县(市)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以沟通信息,加强协作,交流经验,推动政协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上级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协助上级政协在我区开展有关调研、视察活动。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可联合开展调研视察活动。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唐山市路南区委员会

©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tslnzx.gov.cn

冀ICP备120132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