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唐山市路南区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南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旨在规范政协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内容、议事方式、议事要求、议事程序,推进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任务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任务:
(一)讨论通过政协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二)协商讨论区委、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重大事项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商讨论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重要的建议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等,作出审议决定;
(五)讨论决定政协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审议通过全体会议材料;
(六)协商通过换届期间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主席团主持人名单、秘书长名单;协商通过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化及人员变动;
(七)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省、市、区政协作出的决议;
(八)协商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办公室负责起草相关文件,经主席或副主席审阅后定稿。
第八条 政协办公室必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主要材料印发与会人员进行审议。
第九条 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区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前要认真审阅相关文件材料,必要时开展一些调查研究,认真准备审议意见。
第四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采取鼓掌通过或举手表决两种方式。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建议案等,需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应准时出席常务委员会议,因病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报告区政协办公室。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区政协将予以通报批评;届中累计超过5次者,视为自动辞去委员、常委职务,按有关程序办理,所在党派、团体及单位不得再推荐其为下届政协委员、常委人选。
第五章 会议的贯彻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会后以简报、会议纪要等形式印发各专委会、联络组。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客观公正,注重对策、办法和措施的提出,要从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的初衷出发,并以政协或政协办公室文件的形式,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办公室主任签发,送达有关领导或部门,切实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
第十八条 各专委会和委员联络组要认真贯彻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告政协办公室。政协办公室要对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届区政协常务委员会。